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要求报送了《关于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报告》(京建住(2005)523号))。对于上述文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也在制定转发过程中,为保证各项政策于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述文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应一律按文件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2005年6月1日以后签定购房合同的,契税普通住宅标准按照京建住(2005)523号执行。 三、其它相关税收问题待正式文件下发后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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