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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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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冀发(2005)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决定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我国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制度,是促进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范围。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与管理职责、教育经费投入、教育发展水平、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与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的范围为县(市、区)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包括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综合性督导评估和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定期综合性督导评估(以下简称市级督导评估和省级督导评估)。省级督导评估和市级督导评估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市级督导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并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开展过程性督导。督导评估从2006年开始,市级督导评估每年进行一次;省级督导评估每四年一轮,按规划、分年度进行。全省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商各设区市政府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督导评估的程序。督导评估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自评、市级督导评估和省级督导评估的程序进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和《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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