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房改办制订的《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精神,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步伐,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结合我市(不含三县一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机构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由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承办市房委会决策的事项,做好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拟订相关的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4.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的招投标工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 6.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销售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