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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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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阳政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老年法]办法》),使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得到统一、规范、有效执行,根据《实施[老年法]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并经2005年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实施[老年法]办法》是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范围内普遍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已经由个人或组织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得以承包经营为借口,拒绝承担优待老年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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