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从大型骨干企业、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三个主要层面推进、深化经济结构调整,现提出以下政策性措施。 这里所称的大型骨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省有关部门推选、并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重点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型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由省有关部门推选,并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园区和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