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职责 (一)发改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经委: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石油、煤炭、水泥等行业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产量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发展情况。(三)教育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四)科技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专利、技术转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五)公安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发放“外国人居留证”和“港澳台人员暂住证”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房屋租赁信息等情况。(六)民政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各类福利彩票信息。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七)司法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八)财政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项目,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提供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信息资料。(九)人事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情况。年后6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的挂钩工资清算和挂钩基数核定情况。(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各类统筹金提取基数和比例调整等情况。年后4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十一)国土资源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收回、征用及批租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应税矿产品和河沙开采情况。 (十二)建委: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旧城改造、重点工程以及外地来济施工队伍有关情况等。 (十三)环保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环保工程施工情况。 (十四)交通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资料,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 (十五)水利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