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中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初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 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或副校(院)长。 (二)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