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进一步理顺出中心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按照中、省要求,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稳定全市就业形势、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并轨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实现全面并轨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 (二)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到2005年底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基本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同时,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三)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就业优先,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鼓励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坚持理顺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类指导,区别处理,平稳推进并轨工作 (四)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对象范围是: 1、1998年6月30日后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2001年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200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