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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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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好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而且对维护好我市的旅游秩序,维护好我市作为国际著名旅游城市的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王大平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陆华军、市民政局局长朱名华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市民政局、市编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法制办、铁路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李荣兼任,各成员单位的业务科长为联络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抓紧成立相应机构,以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民政、发改、财政、编制、公安、市容、卫生、劳动保障、交通、铁道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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