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日 蚌埠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发(2005)5号),设置蚌埠市农业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原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能划入市经济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农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调研;研究拟定我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