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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继续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各高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语用[2000]1号)和市教委、市语委《关于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沪语委[1998]23号)的精神,为推动本市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决定自2005年起,继续推进对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现将已修订的《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以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自评完成时间确认表》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校本着“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努力探索符合高校实际的工作思路和方法,逐步形成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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