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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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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经贸商建[2005]34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拍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商贸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由全体投资人署名的拟设公司章程原件;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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