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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工作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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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劳社政字〔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工作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5〕1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至4级由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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