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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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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放宽我市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促进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青发[200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
  1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坚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投资政策与管理平台。在投资许可、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2坚持全面放宽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当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3坚持行业和领域开放与项目的规划、实施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民营资本投资真正进入已开放的行业和领域。
  二、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
  4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规定的行业中,除放射性药品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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