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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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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发〔200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宜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办发(2004)2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宜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对象和目标
  改革对象: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改革目标:力争在2至4年内,逐步建立符合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宜春提供重要的防洪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二、水管体制改革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理顺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市江河管理局、锦惠渠工程管理局、潦河工程管理局、南潦泄洪闸管理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区)辖区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原属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小型水库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已转制(包括通过出售或拍卖等形式整体改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立相应的防汛安全管理机构。
  2、明确管理权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作为本级国有水利资产的出资代表人,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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