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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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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延政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安市人民政府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0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保关系为重点,与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力争到2005年底,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基本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同时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二)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

  2、坚持以企业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3、坚持就业优先,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已实现再就业人员及时理顺劳动关系,接续好社保关系;

  4、坚持促进企业改革,把并轨工作与企业改制相结合;

  5、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区属企业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属企业由市政府负责;

  6、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把目前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作为工作重点,确保社会稳定。

  二、并轨的对象和范围

  (三)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对象和范围是:

  1、1998年6月30日后签定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实现再就业,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2001年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尚未实现再就业,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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