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明确法律、政策依据,研讨解决信访事项办法的过程。 第三条 信访听证由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 (二)诉求的信访事项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 (三)国家法律、现行政策未做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