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日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发(2005)5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划归市经济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利用自筹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