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5〕9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

  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老年教育是倡导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城市,整体提高市民素质、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措施。为了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的现状,进一步落实老年教育任务,根据《苏州市终身教育实验方案》,结合老年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加快发展全市老年教育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