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农林局、经贸委、安监局和常州工商局、海事处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常州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三日 常州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船舶的建造质量和航运安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交通厅、江苏海事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决定从2005年5月1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