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局《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发展我市自有品牌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自有品牌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设置经济实体。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培育自有品牌企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在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经贸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