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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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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发〔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4
【实施日期】 2005-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宿迁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关于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9号)精神,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把好建设用地供应关
  土地供应必须遵循集约利用的原则,对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浪费土地资源、土地安置补偿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供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从紧安排,能用存量的不用增量,能用其它农用地的不用耕地,切实防止盲目用地和圈地不用现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防止出现土地占而不用或低效利用,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部门确定规划选址前,应当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进行用地规模预审,明确用地规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凭预审意见划定用地红线。全市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等单位在与投资商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之前,一律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等核定供地面积。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同意,其他任何单位与投资商签订的用地方面的协议均不能作为供地的依据。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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