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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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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06-04
【实施日期】 2005-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住房价格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持了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也存在着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个别房地产项目价格上涨过快等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重中低收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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