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置闲置土地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闲置土地进行清查处置,具体意见如下: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本次清查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