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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张家港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张政办[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6-05
【实施日期】 2005-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张家港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厂:
  市房管局《张家港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6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0号令)和《张家港市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10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杨舍规划控制区内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区外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由各镇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杨舍规划控制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在杨舍规划控制区内,持有有效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政策。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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