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厂: 《张家港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预售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生效,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四)按提供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五)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工程;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三层结构工程。 第六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开发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资金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八)物价部门的商品房价格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