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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烟国税函[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市局对废旧物资业务的税收情况进行了专项解剖,发现企业违规开具发票现象较普遍,部分企业还存在虚开发票、虚抵税款等严重问题。为进一步贯彻省局鲁国税发(2004)14号文件精神,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的增值税管理,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向国税机关申请免税资格时,除按省局鲁国税发(2004)14号文规定外,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1、经营场所的房屋、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为外地人员的,需要附送户籍证明。
  3、企业帐簿设置、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银行开户情况说明材料。
  基层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要实地核查,检验回收单位提报资料的真伪,并填写实地核查报告(报告格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加强财务核算监督
  1、规范帐证设置和保管。国税机关应监督回收、生产单位严格进行会计核算,要求企业按大类、品名设置库存材料明细帐簿,废旧物资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单据应作为原始凭证。对业务量大,随同记帐凭证装订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国税机关同意可单独按月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2、严格监控货源。国税机关应要求回收、生产单位设置《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手册》。对月累计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手册》;对月累计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供货业户,应另设一个《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务台帐》按日汇总登记,并要详细注明供货业户名称。
  3、监控财务信息。国税机关应定期监督、检查回收单位货物的出入库信息、资金的结算信息、往来信息以及购销发票上记载的信息,确保真实、一致。
  4、控制结算方式。回收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购、销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并按月索取银行对帐单,装订成册;回收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购、销业务可采用现金结算,但必须由购、销双方在原始的现金收、付单据上签字,以备查验。
  三、加强发票使用管理
  1、规范发票开具。回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山东省烟台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或索取普通发票和其他合法单据。相关的项目应填写齐全,其中填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栏次应由本人填写。出售人及地址栏应填写齐全、详细。
  2、限定使用范围。《山东省烟台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仅限于在本县市区内开具,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填开,需到外县市区经营的,应凭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当地国税局申请领购《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3、发票限量供应。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对《山东省烟台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实行限量供应。
  4、发票交叉协查。国税机关应对回收、生产单位开具或取得的大额发票进行交叉协查,核实货物、发票和资金往来结算是否真实、一致。本县市区范围内,可用协查单传递核实;跨县市区的可发函协查。受托协查单位应将协查结果在两周内反馈给委托协查单位。
  四、加强日常监控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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