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0912;实施日期:20081101)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5]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 |
失效日期:2008-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