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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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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地税发[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委(城建局、房地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精神,现将《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策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税收政策。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划分
  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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