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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公告200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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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江门海关公告2005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公告
2005年第1号

 

  为简化海关作业手续,便利企业通关,切实提高进口应税货物的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贸易成本,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江门海关决定对部分应税货物实行快捷通关措施。适用快捷通关资格的企业申请条件及快捷通关措施等内容具体如下:   

  一、申请快捷通关资格的企业(以经营单位为准,下同)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属于A类、AA类企业;

  (二)上一年度在江门海关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

  (三)属于大中型生产型企业或者销售渠道和货物流向比较规范的贸易型企业。

  对进口商品较为单一但个别条件不具备的企业,也可提出申请。

  二、企业应向开展主要业务的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已加盖企业公章的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经营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货物流、资金流和单证流等;

  (三)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已进口的主要商品类别和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归类、价格、原产地等;

  (四)公司章程以及进出口货物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的年度进口计划、主要进口商品品种及主要贸易伙伴、货物的技术含量等),并随附财务管理制度、物流管理制度、报关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文件;

  (五)《自理报关单位注册证明书》、《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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