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厂: 《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