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试行)》、《乌兰察布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乌兰察布市固定资产投资及经营性用地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大厅管理办法》四个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六日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联办件运作实施办法。 一、联办事项 1、联办事项范围指须由多个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 2、联办事项分一般联办事项和重大联办事项。重大联办事项是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而且关联度大,时间紧迫,对全市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事项。 二、联办事项审批责任牵头部门 1、投资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 2、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的责任牵头部门为市工商局。 3、房地产开发项目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建委。 4、经营性用地项目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 5、其他联办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由“中心”指定。 三、联办事项的办理程序 1、一般联办事项办理程序 (1) 一般联办事项,由审批责任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经审批责任牵头部门窗口确认后,提交“中心”业务科,出具《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事项通知单》,并告知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递交申报资料。各相关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凡符合审批条件,资料齐全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反馈至责任牵头部门窗口,由责任牵头部门窗口向服务对象出具《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事项通知单》,同时,抄告各相关窗口。属于即办件的,要做到即来即办,承诺件按联席会议确定的时间按时办结。 (2)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但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联系单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的窗口填写《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事项通知单》,并将联系单和联审资料发送各联办窗口。各联办窗口接到联审资料和联系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牵头部门落实办理。 (3)责任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相关窗口办理落实情况。遇有牵头部门不能协调完成的可提请“中心”协调办理。 (4)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项联办件必须在责任牵头部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承诺时间要尽量比法定时间缩短)。 2、重大联办事项办理程序 (1)重大联办事项,凡是政府直接交办的事项,采取特事特办,由“中心”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明确交办单位的工作任务,明确联办时限,限时办理。凡是窗口直接受理的重大联办事项经相关窗口初审后,上报“中心”,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办理。 (2)重大联办事项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