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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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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5〕54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办明(2005)8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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