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我市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汕头市第四批宣传推介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5〕10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我市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汕头市第四批宣传推介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决定
汕府〔2005〕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推动名牌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更好地宣传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汕头市宣传推介名牌产品,弘扬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追求卓越质量的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支持创名牌活动,争创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表彰2004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生产企业的决定》(粤质监质(2004)103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表彰2004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