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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符合特殊情形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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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人口计生委[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符合特殊情形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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