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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5]291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75号),现转发你们。根据部里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鉴定的报名管理。鉴定所(站)接受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料,并对其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审查内容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法定的专业工龄证明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初审合格考生的上述个人资料,以及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考生花名册和计算机软盘,按隶属关系报鉴定中心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凡国家题库中已有试题的鉴定工种,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考核时,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并从题库提取试卷。国家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鉴定工种,鉴定机构在组织鉴定前,报省鉴定中心同意后,可组织本职业(工种)的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命题,报省中心审定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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