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自1997年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下发后,各地已普遍建立起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救助低保对象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工作,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工作,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