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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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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文化产业是推动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非公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利于营造文化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健全我省文化产业的市场机制;有利于逐步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增强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对于多元化、多渠道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逐步加大文化市场的开放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大力营造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认真贯彻和落实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实施的不利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和规定,要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权继续有效。国家明确规定限制和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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