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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7
【实施日期】 2005-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各项创建目标。

二○○五年六月七日

宜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文明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奋斗目标。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重视下,创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卫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大力改进和提高社会环境卫生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构建和谐宜昌,创造一流的人居环境,努力实现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三峡开发、呼应汉渝、沿江突破、协调发展”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奋斗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实现创建目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宜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名单见附件1)。
  三、创建工作任务和职责分解
  (一)市政府办
  1、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市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市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市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负责制定本市爱国卫生管理法规。
  4、负责调整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创建工作专班。
  5、负责筹备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并提供市领导讲话材料。
  6、负责协调各责任单位在创建活动中的有关工作,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爱卫办
  1、负责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任务落实。
  2、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3、负责市健康教育机构任务落实,并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4、医院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5、有市人大或市政府颁布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依法开展控烟工作。
  6、负责除四害工作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7、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防制方针,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8、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9、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其中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三)市编办
  负责市爱卫会、爱卫办机构、编制落实。
  (四)市发改委
  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五)市财政局
  负责市爱卫办工作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及创建经费的落实。
  (六)市卫生局
  1、负责市健康教育机构、人员、设备、经费落实。
  2、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公共用品应按要求清洗消毒。
  4、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体检合格健康证明。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资料齐全。
  5、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6、各类食品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饮店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8、有预防食品中毒的措施,全市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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