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 (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6月7日公布施行)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一)居住区不低于30%;(二)城市干道不低于25%;(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