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2)26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1、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居住困难,建立住房新体制而推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建立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 2、全市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其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私营企业职工和其他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人员均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单位和私营企业业主应当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私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逐步达到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均应从2005年1月起为职工办理,有条件的可以从1999年4月起补办。 5、各单位必须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每年初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缴存额。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公积金中心。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从2005年1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分别执行8%-10%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在荆双管单位和外地驻荆单位,可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缴存比例,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7、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