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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价房[2005]15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7
【实施日期】 2005-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皖价房[2005]153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5)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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