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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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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5〕108号
【发布日期】 2005-06-07
【实施日期】 2005-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乡人居和投资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爱国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的颁布为我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区爱国卫生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各地要抓住《条例》颁布的大好机遇,掀起一个深入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以进一步增强全民爱国卫生意识,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
  各地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为目标,以农牧区卫生工作为重点,以创建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为载体,以解决社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为突破口,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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