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建立起规范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