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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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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7
【实施日期】 2005-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5〕6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遵义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资金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遵义市中医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展资金”组成。由每年市长预备费10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200万元、市级技改资金100万元、市级科技资金100万元构成,共计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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