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5〕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延边州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程序暂行规定》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延边州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合法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执行的行政强制拆迁。 第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