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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五个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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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地税函[2005]59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五个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05]第12号)的精神,按照市委领导的批示要求,针对会议确定的我市科技攻关的五个重点方面,现将与支持“五个重点” 科技攻关项目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梳理、汇总,并对落实支持“五个重点” 科技攻关项目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五个重点”方面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所有制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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