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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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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告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综合治理工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我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的自然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B超、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相关专科执业医生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或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规定取得医学证明后,方可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胎儿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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