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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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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益政发〔2005〕5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益政发〔200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4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官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及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年)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其父母或配偶无固定职业、其父母或配偶单位政策性规定不能安置的,由退伍安置部门统一分配。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其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军功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由退伍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家居农村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在乡标准发放抚恤金。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区县(市)安置;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城镇青年占用农村青年入伍指标或在非户籍所在地入伍以及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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