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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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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各地要在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积极鼓励农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

  (二)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确需占用耕地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折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

  (三)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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